成为营办机构
申请资格
- 非政府机构计划:申请机构必须是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团体。
- 校本计划:申请学校必须是公营学校(包括官立学校、资助学校及按位津贴学校)或直接资助计划学校。除官立学校外,申请学校须持有香港《教育条例》(第279章)第3条之"注册证明书"。
主要服务范畴
- 选定和招募学员和友师;
- 为学员提供培训、服务社会的机会和指导,以及在计划首年开始与学员拟订其个人发展规划和协助他们达成所订的短期及长期发展目标;
- 徵集学校网络/商业机构/非牟利机构及/或个人捐助者的捐款,为目标储蓄提供比例为1︰1的配对捐款;
- 为父母/监护人提供培训和指导,以协助他们参与学员的人生和财务规划;
- 为友师提供培训和指导;
- 监察学员实践储蓄计划和个人发展规划的情况;
- 为学员、其父母/监护人、友师、捐助者等人士定期举办分享会;
- 提供合适的衔接安排,从而让於完成计划前已离校的学员可继续参与基金计划(只限校本模式计划);
- 处理与计划有关的投诉;以及
- 为计划订立全面服务质素评估及监察系统。
申请手续
在将推出新一批计划时,社会福利署会邀请非政府机构或学校申请成为营办机构。详情请留意基金网页的最新消息,或浏览社会福利署的网页。如有查询,可致电联络儿童发展基金办事处(电话号码:2892 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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