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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計劃

成為營辦機構

申請資格

  • 非政府機構計劃:申請機構必須是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
  • 校本計劃:申請學校必須是公營學校(包括官立學校、資助學校及按位津貼學校)或直接資助計劃學校。除官立學校外,申請學校須持有香港《教育條例》(第279章)第3條之"註冊證明書"。

主要服務範疇

  1. 選定和招募學員和友師;
  2. 為學員提供培訓、服務社會的機會和指導,以及在計劃首年開始與學員擬訂其個人發展規劃和協助他們達成所訂的短期及長期發展目標;
  3. 徵集學校網絡/商業機構/非牟利機構及/或個人捐助者的捐款,為目標儲蓄提供比例為1︰1的配對捐款;
  4. 為父母/監護人提供培訓和指導,以協助他們參與學員的人生和財務規劃;
  5. 為友師提供培訓和指導;
  6. 監察學員實踐儲蓄計劃和個人發展規劃的情況;
  7. 為學員、其父母/監護人、友師、捐助者等人士定期舉辦分享會;
  8. 提供合適的銜接安排,從而讓於完成計劃前已離校的學員可繼續參與基金計劃(只限校本模式計劃);
  9. 處理與計劃有關的投訴;以及
  10. 為計劃訂立全面服務質素評估及監察系統。

申請手續

在將推出新一批計劃時,社會福利署會邀請非政府機構或學校申請成為營辦機構。詳情請留意基金網頁的最新消息,或瀏覽社會福利署的網頁。如有查詢,可致電聯絡兒童發展基金辦事處(電話號碼:2892 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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